【食安新焦點】食物過期不代表有害 專家拆解食得安心秘訣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3/2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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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預先包裝的食物種類繁多,在購買食物時,不少人都會留意食物會否「過期」。但是否所有「過期」食物都要棄掉?本文將會解釋「此日期前最佳」和「此日期或之前食用」這兩種日期的區別。

標示日期

在香港,政府制訂並執行一系列有關食物的法例,以保障食物安全。為了讓消費者在安全的情況下充分善用食物,本港和澳洲、新西蘭和歐盟等地一樣,設有規例規定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說明適當保質期的可閱標記或標籤,即「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

「此日期前最佳」關乎食物質素。該日期表示食物若加以適當貯存,可合理地預期在該日及該日之前食物能保存其特質。相反,「此日期或之前食用」關乎食物安全,適用於從微生物學觀點來看,極容易腐壞,因而在一段短時間後可能對人類健康構成即時危險的食物。進食過了標示「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期限的食物並不安全,因為這些食物即使外觀和味道正常,但有害微生物以及引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所產生的毒素已可能存在及/或大量生長。至於標示「此日期前最佳」的食物,過期後雖然食物質素可能不如前,但食用仍可接受。以方包為例,過期方包可能變得又乾又硬,但可能仍然是安全的。

目前,對於哪種食物必須標示哪種食用日期並沒有明確規定。業界特別是生產商最清楚其產品的特性,故有責任適當地選擇標示「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讓消費者知所選擇。生產商在決定標示「此日期前最佳」還是「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時應諮詢專業人員的意見。

貯存指示

如食物在貯存時需要某些特定條件,食物的標籤上除了註明「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外,還須加上貯存方式指示,以確保消費者以正確的方式處理食物。如食物貯存不當,可能還未到期,引致食物中毒的細菌(如沙門氏菌及李斯特菌等)數量已增長至令人致病的程度。舉例來說,把一盒即食的冷藏切片凍肉拿出雪櫃放在室溫數小時,即使未過期,可能已不能再安全食用。

貯存指示亦包括食物開封後的貯存方式(例如「開封後冷藏」、「七天內食用」)。大家必須注意的是,「此日期前最佳」和「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均只適用於未開封的產品。食物一旦開了封,有關保質期就不能作準。

市民購買及進食食物時,應留意「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並且應遵循生產商的指示,妥為貯存食物。切勿進食或捐獻已過了「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的食物及留意過了「此日期前最佳」日期食物的品質。至於業界方面,切勿出售或送出已過「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的食物。如出售已過「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食物,應確保食物仍然適宜供人食用。

TOPick與食物安全中心合作,提供最新的食物安全資訊,「食安新焦點」逢每月的第一及第三個星期一早上九時刊出,以上資訊均由食物安全中心提供。